专访黄荣楠律师|法庭上的角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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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小犀牛 法律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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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协会文化传媒娱乐组主任
钱伯斯排行榜媒体娱乐业务领域一等律师
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徐汇区政协常委
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冠军队“最佳辩手”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冠军队主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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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黄律师的办公室,映入眼帘的便是是这幅“弘毅轩”。这个轩名,可以追溯到黄律师的大学时代,在复旦大学辩论队,他与队友所住宿舍贴的便是“弘毅轩”,从那以后,“弘毅”二字就一直伴随着黄律师。
在黄律师就读复旦法学院时,知识产权只是任课的其中一部分内容,当时并没有像如今各法学院如此细分的专业方向。时值世纪之交,业界普遍认为最好的律师应该做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并未形成热度。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上海电视台首创“海外影视”专栏,引进了许多国外影视资源,一举成为电视台收视率最高的节目。在每集电视剧播放前,都会首先播放一则“上海电视台法律顾问傅玄杰律师郑重声明”。某种意义上,这是公众第一次意识到原来版权问题需要得到如此严肃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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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电视台做综艺,基本都是模仿国外然后直接进行localization。节目模式属于创意而非表达,除了在荷兰、英国和美国个别州之外在全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行业内部规则却并非如此,每当中国的节目推广到国际舞台上,就会被认为是“剽窃”。
重要的转折出现在2008年,上海电视台从美国FOX购买了一个综艺——《明星大练冰》。节目邀请一线明星与一流花滑运动员搭档竞技“冰上舞蹈”。电视台专门请律师宣读声明:这是上海电视台第一次引进国外节目的完整模式,在此基础上制作一个上海的综艺节目。我们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从美国新闻集团旗下的福克斯电视网购买了真人秀节目《明星大练冰》的版权,并通过东方卫视向全国播出。
这是从综艺角度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先例,而此次宣读声明的正是黄荣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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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中国的许多电视台如果想要模仿国外的综艺节目,就不会直接“拿来”,而是经购买版权合法授权。在引进过程中,会有一本“节目宝典”,严格规定了节目流程、嘉宾选择、主持人、机位等。
在为电视台做法律服务的同时,黄律师也亲身参与许多节目的制作,从1999年上海滩第一个谈话类节目《有话大家说》到2009年《大声说》到现在的《夜线约见》。
黄律师一直活跃在电视银屏,他谈到,做节目不仅锻炼自己多方面的思考能力,还结交了许多业界朋友,更重要的是,参与节目制作的全过程,让他对文化行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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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君合在北方的娱乐传媒业务比较广,上海分所的业务及影响力在当时并不大。但黄律师认可君合如此具有前瞻性的眼光,加入之后进入了娱乐传媒业务组,凭借自己十多年的从业经验和专业优势开始将上海和南方地区的业务带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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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的蓬勃兴起,涉及的业务需求也随之增多。比如在为腾讯选秀节目《创造营》系列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被节目捧红的艺人在参加节目之前已经有自己的经纪公司,而艺人经纪约都是独家的,那么腾讯和原经纪公司之间必然会产生纠纷。
这个时候黄律师的团队结合业内兴起的共享式经纪模式,从法律上加以分析研究,并且最终通过法律文本的方式将“共享经纪约”固定下来,从此解决了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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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文化产业行业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立法很少,每一个法律部门的行业化,必须要求立法完整体系。文化领域接触到最根本的法律即著作权法。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在法律级别其他同样的立法,我们有的是《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些和现在文化领域不完全相关。
但是我们也看到《电影产业促进法》在2017年正式施行,《文化产业促进法》已形成草案,即将提交人大,行业和产业的变化正在悄然发生。黄律师认为,这两个法案最大的特点在于他的名字不是管理法,而是立足于“促进”二字,这是将文化领域提升到法律级别的landmark。因为文化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如果一味强调管理,反而不利于文化的百花齐放。
黄律师相信,在这些与文化类相关的法律完善之后,文化产业另一个十年旳兴起也就指日可待,作为法律人,应该提早关注这个行业。
黄律师曾在2005年接受采访时说过:“我不愿意做一个工匠型的律师,当社会给了我们这样一个舞台,我们必须探索前进,促进社会法治化的进程。”直到现在,不论是辩论赛场上思维敏锐、文质彬彬的“最佳辩手”,还是法庭上以理服人、不断创新的“常胜将军”,黄律师都在弘毅求索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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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访黄荣楠律师|法庭上的角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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