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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观察者,观察者网社区,观察者社区,风闻]简评河北来源入室反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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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时评团# ?

摆事实,讲道理。

河北来源入室反杀案,央视予以了报道。通过报道当中,我们可以看见,还有一位叫朱凤山的被判了七年,也是因为别人入室他反杀。

针对这两起案件,简单评论如下:

1、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边界认定,是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认知的。在公众认知中,私宅是绝对安全领域,除公权力依法强入之外,外人未经允许不应私闯,而私闯民宅行凶无疑是更恶劣的行为,在公众认知中,对于这种私闯民宅行凶后被反杀,理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既符合我们的文化,也符合公众情感和理性的基本认识。法律是否是公平正义的,是否可以起到维持秩序的功能,是否可以保障社会进步,就是要看立场——很显然,绝大多数公众都不会去私闯民宅,更不会去私闯民宅还行凶,所以公众才会认为私闯民宅行凶被反杀不违法。这是公众诉求和表达的原因。

2、目前司法机关关于朱凤山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判罚,我个人认为是犯了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的错误。将法条机械式的解读,而不考虑实际情况中,涉案当事人是否有可操作的可能。同时,相关司法机关在对这类案件的判罚中,逻辑起点都发生了严重的错误:如果没有私闯民宅行凶,就不会有反杀。至于说会不会有人刻意制造私闯民宅行凶的假象去恶意杀人,那叫谋杀,是有犯罪动机的刑案,我相信公安机关有能力侦破这类案件。

3、在河北来源入室反杀案中,当事人在遭受入室行凶之前,多次报警,并多次向公安机关求助,但是很显然并没有阻止这起案件发生。在预防和威慑犯罪这件事情上,我们的司法机关做的很糟糕。

首先,公安机关没有行凶的前提下对相应的对象予以打击和教育引导,这是一个漏洞。我相信公安的同志们可以找到一千条一万条无法打击和教育引导的理由,但是请注意:这些都是理由和借口。群众报警了,无法可依的时候,要积极向立法机关提起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解决这个事情。人民公安,不是简单的“警察”。涉及到群众的事情,没有小事,作为执法者,是运用法律最多的群体,这一群体在立法过程中没有意见建议,不去推动,那就是缺位。

其次,是法检司三家的问题。在取消劳教制度之后,我们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和依法处置,在具体的执行层面,制度上,我们有相应的制度,效果上,基本上就没啥效果,糊弄领导,影响上,几乎等于在放纵轻微违法行为。

依然以此案为例,如果是在过去,那么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来对这个死者进行教育,现在这个制度取消了,那么这个工作就落到了法检司三家身上。对于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违法者,公安机关之所以不送到检察院的原因,在于检察院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会推开。全国的检察官看见这句话都别解释,这是我自己亲身经历过的事实。

我知道法律上有千万条理由支持检察院推开不受理,但是恕我直言:这些都是借口。因为这样的案件,本身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对于受害公民个人而言,这简直就是噩梦。如果检察院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不会不受理这类案件,而是会积极受理这类案件,把这类案件引入司法程序,实现法治化的依法处理。究其根源,是没有担当意识的表现。

那法院的问题在哪里?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判罚,是最大的导向问题。私闯民宅入室行凶被反杀,理应是无罪的,情理都讲的通,但是法上就是过不去。所以一起起这类案件的判决,几乎都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但是各级法院都在企图通过硬推来改变公众认知。这是极其错误的行为。改变公众认知,不是法院要去做的事情,因为西方法学思想的渗透和影响,企图通过法律来改变我们的文化这一问题,我已经讲了很多年了,然而很多法官依然没有注意到自己在判决时,所面对的是什么,在做什么。如果意识到了,我们的法律有足够多的条文可以支持无罪,根本不会做出有罪的判决。

司法局的问题就更简单了:社区矫正,做的好吗?有效果吗?事实上,这两年社会类舆情、民生类舆情更多的体现都是轻微违法行为的内容,例如列车霸座,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互联网暴力等等,很显然社区矫正是没有效果的。如果有效,这些事情就不会说仅仅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下就完了,而是全社会会清晰准确的认知哪些行为会被送去社区矫正——在目前这么个现状下,每年拿出来一些经过社区矫正没有再违法的案例很容易,但是真正让社区矫正成为一种普法的工具,成为一种现身说法的工具,却没有实现这个目标。

4、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解决什么问题?

其一,可以解决法院,尤其是法官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问题,可以把法官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与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我国的文化背景、时代背景相结合起来,引导法官们做出符合人民群众认知的、符合社会公众理解的合法判决。将法官们单纯只有机械式的法条立场,转变为人民立场,这才符合我国国体政体,符合我国政法制度设立的初衷。这就需要纠偏,加强法官们的教育。

其二,可以解决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民警的顾虑问题,可以对相应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方便基层民警把相应的案件可以依法送检,而不是简单的和稀泥,可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的教育引导,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们不担责任,没有担当,基层民警就无法做到依法处理相应的问题,只能和稀泥。该抓的要抓,该送检的要送检,清晰准确的认知自身“人民公安”的人民属性。

其三,可以加强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官们的责任担当意识。把轻微违法导入司法程序,检察官是很重要的一环。轻微违法不导入司法程序,后续的社区矫正等等诸多教育引导的工作,就不可能启动,不可能开展。公安机关也就只能是行政处罚。检察官是否有担当,决定了轻微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其四,可以加强司法局等执行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相关部门普法力度,对于社区矫正该如何开展,那是个专业问题。但是,对于轻微违法的遏制和打击、教育和引导,那是必须完成的工作。公众不看什么方法,只要结果。

解决了这些问题,河北来源入室反杀案,本来不必发展到入室行凶反杀的局面,也本不必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公检法司任何一家多一些担当,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相应的案件就会少很多,相应的社会舆论就会温和很多。

没有担当,是目前政法系统最大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后果极其严重。

最后,那那句我已经提醒了许多遍的话作为结束:当公权不作为的时候,私刑就将成为必然。

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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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案件 可以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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