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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为修自己家路采伐柏枝树=获刑+罚款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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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许某为修挖通往自家杨梅地的道路,擅自在某村集体林地内采伐3株、移栽1株柏枝树。

经鉴定,4株柏枝树均为翠柏,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二级。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翠柏4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其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许某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柏木是珍贵用材树种,该案案发地周边村寨均分布有连片的天然柏枝树林,是云南省现存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柏枝树林。本案的审结,对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柏枝树的不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为了一己私欲触犯国家法律。

转自云南普法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为修自己家路采伐柏枝树=获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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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树木 珍贵 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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